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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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託人信用帳戶內各筆融資融券交易依照下列公式併計其整戶擔保維持率:(融資擔保證券市值+原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原融資金額+融券證券市值)× 100%
  2. 倘因市價變動,致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時,本公司即通知委託人,另副知代理證券商,於通知送達三個營業日內補繳差,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1. 一、若通知送達之三個營業日內,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四十,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得自第四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2. 二、若通知送達之三個營業日內,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四十以上,雖未補繳差額,第四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惟嗣後任一營業日,其整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時,委託人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3. 三、委託人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整戶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八十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銷追繳記錄。
  3.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擔保品,依照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處分後如不足償還,委託人應即自行補足,或優先自其他融資融券退還款項內扣抵,利息照融資利率計算至清償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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