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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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融資融券之交易,由本公司編製「信用交易交割清單」,經核對後,於證券交易所規定交割時間,對融資及融券買進還券部分,向證券交易所交付融資金額及買進價金,並取回買進之各種證券;對融券及融資賣出還款部分,向證券交易所交付賣出之各類證券,並取回賣出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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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交割之款項或證券,均按照「信用交易交割清單」記載之淨收或淨付金額,與各類證券淨收或淨付數量,向證券交易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