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各代理證券商,每營業日應按融資融券買賣成交情形,編製本公司規定之各項表報及電腦某體資料,在證券交易所規定有關交易報表輸入其電腦主機時間前送本公司,憑以彙編「信用交易交割清單」,向證券交易所辦理交割。委託人繳付之融資自備價款,代理證券商應依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辦理交割。
  2. 委託人應繳付之融券保證金,由代理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星期六上午十時三十分)前,繳存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委託人以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由代理證券商於成交日後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後,繳交本公司或匯撥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本公司專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