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後如需終止,應填具「終止信用帳戶申請書」,經本公司查核其融資融券交易均已結清時,同意辦理銷戶;委託人自銷戶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開戶。
  2. 委託人信用帳戶,得在原受託證券商融資融券交易清結後,移轉至另一證券商;由新受託證券商將委託人移轉通知核轉本公司,經核對後,在生效日當天移轉並副知原受託證券商。但原受託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委託人得不必清結融資融券餘額而移轉至另一證券商:
    1. 一、經證管會撤銷營業許可。
    2. 二、經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3. 三、自行申請解散並經證管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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