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5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32751號 函修正發布第38條、第4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以股票抵繳融資融券差額及融券保證金者,如須領回自行辦理過戶,應於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內,以現金或他種得以抵繳之證券向本公司辦理調換手續;由本公司於該領回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其買進報告書,或取得股票證明書上,加蓋「退還抵繳證券」戳記,憑以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2. 已辦妥過戶之抵繳股票,委託人於日後了結債務,取得非其名下之股票仍須過戶時,按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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