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5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32751號 函修正發布第38條、第43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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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發現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或經證管會核定取銷融資融券交易者,應於本公司通知送達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繳證券,透過代理證券商向本公司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