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5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32751號 函修正發布第38條、第4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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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委託融券賣出,應照該種證券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增加若干個昇降單位,限價委託申報;其增加幅度由本公司、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商擬訂,報請證管會核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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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申請融券,如因市價上漲,致其融券餘額超過規定限額時,本公司得在當日股價最高漲幅範圍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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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之證券,每一交易單位之市場價格,超過規定融券限額時,委託人信用帳戶內如無融券餘額,得融券一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