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29日行政院臺八十九財字第3366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之 1、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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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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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依第四十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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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