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29日行政院臺八十九財字第3366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之 1、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國內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2.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依第四十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3.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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