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29日行政院臺八十九財字第3366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之 1、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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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許可。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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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證券商申請開戶買賣有價證券,應檢具證券交易所許可函件,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商函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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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