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29日行政院臺八十九財字第3366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之 1、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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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提出左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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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人名稱、資金額度、來源及其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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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匯入投資資金之運用情形、證券買賣明細及庫存資料,並得檢查其庫存及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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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境外發行或買賣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標的之衍生性商品之明細資料;或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人委託代為持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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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國內證券之下單指令人姓名、國籍、聯絡方式及其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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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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