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1月3日行政院臺(85)臺財字第0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 8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刪除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向證券商申請開戶買賣有價證券,應檢具證券主管機關許可函件,由證券商函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後,完成開戶手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應以原申請名義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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