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月3日行政院臺(85)臺財字第0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 8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刪除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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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受益人依第六條規定每年分配之所得,得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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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受益人就買回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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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受益人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信託基金資產時,就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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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項所指之受益人,均以華僑或外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