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月3日行政院臺(85)臺財字第0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 8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刪除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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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信託基金,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證券主管機關應先報請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意見後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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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所得款項於匯入時,應報請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證券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