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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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第六條或第四章之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其與第七條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證期會得廢止其核准。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