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洽由證期會核准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有關業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證期會協調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無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願承受者,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證期會得命將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移轉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前三項之承受或移轉事項,應由承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