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0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洽由證期會核准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有關業務。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證期會協調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無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願承受者,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證期會得命將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移轉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4. 前三項之承受或移轉事項,應由承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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