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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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證券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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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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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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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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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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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主要發起人或股東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及業務經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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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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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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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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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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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投資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證期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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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證期會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證期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