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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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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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藉證期會核准基金之募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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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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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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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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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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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未經證期會核准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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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證期會規定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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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證期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