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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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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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基金保管機構,指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經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或信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