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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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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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證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