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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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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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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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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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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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購買符合證期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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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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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證期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