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0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證期會:
    1.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2. 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3.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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