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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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證期會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應於經核准後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五天內募集成立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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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核准,並通知限期繳銷營業執照;限期不繳銷者,由證期會公告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