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0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除經證期會核准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某種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種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時止,不得參與同種股票買賣。
  2.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其關係人從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交易,應依證期會之規定,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
  4. 第五條第三項關於關係人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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