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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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證期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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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其訓練之內容及期間,由證期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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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加第一項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註銷其業務人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