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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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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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