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0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1.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與發行。
    2. 二、投資研究分析。
    3.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4.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5.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6. 六、內部稽核。
    7. 七、主辦會計。
    8. 八、協助辦理前七款之業務。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業務人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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