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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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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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與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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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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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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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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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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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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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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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協助辦理前七款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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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業務人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