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0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核准:
    1. 一、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
    2. 二、公司章程。
    3. 三、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預測。
    4. 四、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5.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6. 六、分支機構經理人符合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聲明書。
    7. 七、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證期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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