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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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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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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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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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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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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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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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支機構經理人符合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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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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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證期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