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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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不得轉讓期間內,不得兼為其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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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依第八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於證期會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