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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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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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不得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