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 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 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58167號暨中華 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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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本公司於徵得申請拍賣證券商同意後,在開始拍賣時或停止接受申報時,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拍賣底價,但依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拍賣者,其拍賣底價之公告時間得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洽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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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拍賣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拍賣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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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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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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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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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底價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於當場宣布時,以密封方式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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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底價及競買申報價格均以每股(認購(售)權證單位、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單位,以下皆簡稱單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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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於申報之競買數量及價格於申報時間內,得予以取消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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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取消或變更時,均以與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或終端設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