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300062 9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2 0條、第21條;增訂第23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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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第一項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亦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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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託代理人有徵求委託書之行為者,其累計代理股數,不得超過第二十條規定之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