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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