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第136條、第142條、第143條之3、第146條之1、第146條之2、第146條之4、第146條之5、第146條之9、第149條至第149條之2、第149條之6至第149條之8、第149條之11、第168條及第169條之2;增訂第166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1.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2.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3.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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