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6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第136條、第142條、第143條之3、第146條之1、第146條之2、第146條之4、第146條之5、第146條之9、第149條至第149條之2、第149條之6至第149條之8、第149條之11、第168條及第169條之2;增訂第166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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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條 (不誠實行為保證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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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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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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