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第136條、第142條、第143條之3、第146條之1、第146條之2、第146條之4、第146條之5、第146條之9、第149條至第149條之2、第149條之6至第149條之8、第149條之11、第168條及第169條之2;增訂第166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65條 (保險契約上權利之消滅時效)
  1.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1.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2.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3.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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