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59條 (危險增加之通知)
  1.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2.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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