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章第四節節名、第163條、第165條、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2、第177條、第178條;增訂第164條之1、第167條之3至第167條之5、第177條之1;刪除第164條條文,除第177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發布第177條之1,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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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業務或財務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