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71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40條、第56條、第116條、第117條、第120條、第136條、第137條、第138條、第138條之1、第143條、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3至第144條、第145條至第146條之1、第146條之3至第146條之7、第146條之9、第147條、第148條之1、第149條、第149條之2、第149條之6至第149條之8、第149條之10、第149條之11、第168條、第169條、第171條之1、第172條之1、第175條及第178條;增訂第138條之2、第138條之3、第145條之1、第147條之1、第5章第4節之1節名、第165條之1至第165條之7、第170條之1及第175條之1;刪除第143條之2、第155條、第160條及第17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1.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2.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3.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4.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2.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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