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2972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56條、第5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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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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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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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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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之融資(以下簡稱認股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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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以下簡稱承銷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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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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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價證券之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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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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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項業務所取得之證券,應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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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辦理第一項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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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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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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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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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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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項業務應備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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