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7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34140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第29條、第94條、第105條、第107條、第109條、第117條至第119條、第121條、第123條、第124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3條至第143條之3、第144條、第146條至第146條之3、第146條之5、第148條、第149條至第149條之3、第149條之5、第153條、第166條、第167條至第167條之2、第168條、第169條、第169條之2、第170條、第171條、第172條之1、第177條、第178條;增訂第138條之1、第143條之4、第144條之1、第146條之6至第146條之8、第148條之1至第148條之3、第149條之6至第149條之11、第168條之1、第168條之2、第171條之1條文,本法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修正公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2.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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