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5月2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2.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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