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5月2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責任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2.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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