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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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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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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條
保險業經營業務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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