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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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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條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之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九。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本法修正施行前,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超過前項規定比例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二年內限期調整。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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