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左列各款為限:
    1. 一、購買有價證券。
    2. 二、購買不動產。
    3. 三、放款。
    4.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5. 五、國外投資。
  2. 前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3. 第一項所稱之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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