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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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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購買有價證券。
二、購買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五、國外投資。
前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第一項所稱之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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