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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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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條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在此限。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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