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211條 (虧損之報告及破產之聲請)
  1.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2.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3.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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