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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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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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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條
(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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