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11月1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057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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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隨時派員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股權變動登記,並檢查有關書表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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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前項之查核時,公司應依本會之通知,轉知其董事或監察人將所持有之記名股票持往公司辦公處所或其指定處所接受檢查;其董事或監察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