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11月1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057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或部分解任,致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低於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除獨立董事、監察人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之。公司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彙總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數變動情形時,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有低於第二條所定之成數者,應即通知獨立董事、監察人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依前項所訂期限補足,並副知本會。
-
第一項之期限,自本會或公司通知之日起計算。